學生輔導法三級輔導制度:發展性、介入性與處遇性輔導的法定分工
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三級輔導:一、發展性輔導針對全校學生;二、介入性輔導針對有個別需求、情緒困擾或遭受創傷的學生,提供個別諮商與個案管理;三、處遇性輔導針對嚴重適應困難或行為偏差學生,連結心理治療、精神醫療等外部資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遇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
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發展性輔導、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三級輔導。條文用「應」,這是對學校的法定義務,不是建議性宣導。本文整理現行有效條文怎麼寫三級定義、人員分工與列冊追蹤;個別學生該不該轉介、何時就醫,不在本文判斷範圍。
本文法規來源說明:學生輔導法原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民國113年12月18日修正條文中,第1條至第3條、第11條、第11條之1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查詢日期2026-09-06尚未生效)。本文所引第4條、第6條、第6-1條、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8條均為現行有效條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LawSingle 已顯示113年修正後的第3條全文,但該條尚未施行;學校定義仍以103年制定、目前仍有效的第3條為準。
三級輔導的法定定義
學生輔導法第6條第2項逐款定義三個層級:
第一級:發展性輔導
「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針對全校學生,訂定學校輔導工作計畫,實施生活輔導、學習輔導及生涯輔導相關措施。」
這一級是全校性、普遍性的,不針對特定學生。
第二級:介入性輔導
「針對學生有個別化輔導需求或適應欠佳、情緒困擾、行為偏差,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及早辨識、發現,即時介入,依其需求訂定個別化之輔導方案或計畫,提供諮詢、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及其他有助於學生輔導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
這一級已進入個別化服務,手段包括個別諮商、小團體輔導,並有個案管理與評估轉介機制。
第三級:處遇性輔導
「針對學生嚴重學校適應困難或遭遇問題、行為偏差、重大違規行為,或有其他須持續輔導之需求者,配合其需求,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職能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提供整合性服務。」
這一級連結學校以外的專業資源,處理較嚴重或複雜的狀況。
第6條現行 LawSingle 條文到第3項為止,沒有第4項。
緊急個案的直接轉介規定
同條第3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若遇有緊急個案,「經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評估確有必要後,得轉介處遇性輔導」。情況緊急時,不必依序走完第一、二級,得轉介處遇性輔導,但須有正式會議評估。條文寫「得」,不是自動轉介。
哪些人員負責哪一級
人員分工在學生輔導法第12條,不是第10條。第10條規定的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例如國民小學二十班以下置一人),與三級誰執行無關。
第12條第1項至第3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文大意如下,本文不改寫成「級別越高所需人員資格越高」:
- 教師: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
- 輔導教師:負責規劃發展性輔導措施,並應連結校內外資源,負責執行介入性輔導措施,評估轉介處遇性輔導之適切性,及協助處遇性輔導之推動。
- 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負責執行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之推動。
「專業輔導人員」在現行仍有效的第3條第1項第3款(103年制定;113年修正之第3條尚未施行)定義為: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第12條本身用的用語是「學校主管機關所置專業輔導人員」,沒有在該條重述證書種類。
列冊追蹤在第6-1條
列冊追蹤不是第6條。學生輔導法第6-1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
同條並規定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輔導教師參與,並得視需求邀請專業輔導人員、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專科以上學校應邀請學校行政人員、相關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並得視需求邀請學生本人或學生家長。
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生輔導法第8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任務包括統整校內資源、訂定學生輔導工作計畫,以及結合家長及民間資源。委員會主任委員由校長兼任。第8條第4項:專科以上學校為統整校內各單位相關資源以推展學生輔導工作,得準用前三項規定設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的角色
第4條第2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設學生輔導諮商中心」,不是「縣市教育主管機關」這個非正式稱呼。任務包括統籌規劃、配置及運用專業輔導人員,提供學校嚴重適應困難、嚴重行為偏差及嚴重自我傷害學生之輔導諮商、轉介及轉銜服務,以及統籌調派專業輔導人員支援學校處理危機事件。
緊急個案轉介處遇性輔導時,第6條第3項規定須「學校會同學生輔導諮商中心」召開專案或個案會議。
對家長的意義
這套制度主要規範學校與主管機關的義務與分工。家長在第8條以家長代表出現於委員會;處遇性輔導連結的外部資源也包括家庭輔導。第6-1條並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邀請學生家長或學生本人參與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
若家長發現孩子在學校出現困難,可向導師或輔導室詢問目前是否已依第6條啟動三級輔導、是否已依第6-1條列冊追蹤。本文不判斷個案該啟動哪一級。
如果孩子有輔導需求但尚未確定是否需要學校以外的服務,可先參考:孩子需要心理諮商嗎?兒童青少年諮商怎麼開始
若已有需要校外資源的評估,可參考: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指引、免費或低價心理諮商資源有哪些?;一般如何開始諮商,也可見:第一次做心理諮商怎麼開始
常見問題
三級輔導是哪個機關規定的?
由教育部主管的學生輔導法第6條規定。全文可在全國法規資料庫(law.moj.gov.tw,代碼 H0070058)查閱。
私立學校也適用嗎?
不要用尚未施行的新第1條或新第3條來回答。現行仍有效的第3條(民國103年11月12日制定)定義學校為「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因此私立學校在現行有效條文下同樣適用本法。113年修正後的第3條將學校範圍改寫為公私立各級學校、軍事學校、預備學校、警察各級學校及少年矯正學校,該定義尚未施行。
如果學校沒有依法執行三級輔導,家長可以怎麼做?
學生輔導法第18條規定,學校應定期辦理輔導工作自我評鑑,各級主管機關也應就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之成效定期辦理評鑑。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輔導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之申訴,依第12條第6項,依國民教育法、高級中等教育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特殊教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本文不提供個案法律建議;如有具體申訴需求,請洽該校所屬主管機關。
第三級「處遇性輔導」包括精神科就醫嗎?
第6條第2項第3款列舉的資源包括「精神醫療」,但法條只定義學校結合各類資源與專業服務的義務,不規定個別學生一定要就醫。是否轉介精神醫療機構,由相關人員在會議與評估程序中判斷,本文不提供個案建議。若需要急性心理危機支援,請撥打1925安心專線(24小時)。
這套制度對大學生適用嗎?
第6條第1項的義務主詞是「學校」,不是只限高級中等以下;第6條第3項緊急轉介則明定適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科以上學校的人員分工在第12條第4項:教職員執行發展性輔導,並應視學生需求主動與輔導單位研商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專業輔導人員負責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並協助發展性輔導之推動。委員會則見第8條第4項得準用。列冊追蹤見第6-1條第4項的專科以上邀請對象。本文主要對照高中以下架構,大學生個案請以該校輔導單位說明為準。
本文依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日期2026-09-06確認學生輔導法現行有效條文;法規如有修正或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以全國法規資料庫最新版本為準。本文為法規資訊整理,不提供個案輔導建議。如有緊急心理危機,請撥1925(安心專線)、1995(生命線)或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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