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衛生法嚴重病人保護人制度:誰可擔任、有什麼職責、無人擔任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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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第34條(2024年12月14日施行)規定,嚴重病人須置保護人一人,選任前應先徵詢病人意見,依序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擔任;無法擔任者,再由配偶、父母、家屬或關係密切之人互推一人;仍無保護人時,由戶籍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另行選定。

精神衛生法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依第91條,除第五章、第81條第3款及第4款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定施行日期外,其餘自公布後二年施行(即2024年12月14日)。第34條所定嚴重病人保護人制度屬第三章,已依該期日施行;與民法監護是不同制度,本文不把保護人寫成取代監護。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施行日期另定,請與保護人制度嚴格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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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嚴重病人」的法定定義

依精神衛生法第3條第4款,嚴重病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精神狀態,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此處的「專科醫師」,依同法第3條第2款,是指經中央主管機關依醫師法甄審合格的精神科專科醫師。也就是說,是否屬於嚴重病人,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正式診斷,而非由家屬或其他人員自行判斷。

> 注意:本文不對任何人的病情做判斷或建議。如有疑問,請洽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或向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說明查詢所在地的心理衛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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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護人的選任順序(精神衛生法第34條)

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經專科醫師診斷屬嚴重病人者,應置保護人一人,專科醫師並應開具診斷證明書交付保護人。保護人應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並考量其意願及最佳利益。」

重要前提:第34條第2項規定,選任保護人前,應先徵詢嚴重病人之意見。病人的意願必須被聽取,而非由家屬逕自決定。

選任的優先順序

  1. 第一優先: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2. 第二優先(前項無法擔任時):配偶、父母、家屬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互推一人擔任

若上述人員均無法擔任,依第34條第3項:「嚴重病人無保護人者,應由其戶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為保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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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護人的職責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支持服務辦法第2條(民國113年12月14日施行),保護人職務如下(下列為辦法引用的本法條次,不改寫成較重的強制程序):

  1. 依本法第33條第2項,向精神醫療機構提供意見
  2. 依本法第34條第1項,維護嚴重病人之權益
  3. 依本法第35條第3項,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及確認嚴重病人身分
  4. 依本法第36條第1項,即時給予嚴重病人緊急處置
  5. 依本法第45條第1項,協助嚴重病人就醫及諮詢
  6. 依本法第54條第1項,協助嚴重病人接受社區治療(辦法寫的是社區治療,不是「強制社區治療」)
  7. 依本法第59條第1項,協助嚴重病人辦理住院

第6、7款所引第54條、第59條屬第五章。依本法第91條,第五章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本文不把強制社區治療或強制住院當成已全面施行的義務,是否以及如何執行該兩款,以主管機關說明為準。

保護人與民法監護人不同,並不當然取代病人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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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護人的通報程序

同意擔任保護人的人員,依辦法第3條,應填具「願任保護人同意書」,遞交醫療機構。

醫療機構應於以下時間點完成通報:

若嚴重病人無保護人,依辦法第5條,醫療機構應通知戶籍所在地地方主管機關(緊急安置者於期間屆滿前;非緊急安置者自診斷之日起七日內)。地方主管機關接獲無法產生保護人之通知後,邀集本法第34條第2項所定之人會商選定;未能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選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依本法第34條第3項另行選定。條文是「得邀集會商」與「三日內未能選定則自行選定」,不是「應於三日內組織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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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診斷證明書的有效期間(精神衛生法第35條)

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1項規定,嚴重病人的診斷證明書應記載一年至三年的有效期間。

在期間屆滿前,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接受專科醫師診斷,確認其嚴重病人身分(第35條第3項)。若期間屆滿時未經診斷確認,診斷證明書失其效力。

若嚴重病人或其保護人認為病情已穩定,可在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由專科醫師重新診斷;若被認定已非嚴重病人,則保護人制度在該診斷下相應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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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擔任保護人的情形

依辦法第6條第1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保護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經法院宣告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與病人涉訟或有利益衝突;執行保護職務之體力或能力不足;拒絕或未能配合執行保護職務,經精神照護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通知而未改善;侵害病人權益或有其他足認其不適於執行保護職務之行為或情事。完整文字以辦法第6條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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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家屬可以取得的支持服務

地方主管機關依法應辦理保護人研習課程及提供支持服務(辦法第13、14條),並得委託機構辦理。家屬承擔保護人職務,可向所在地縣市政府衛生局(心理健康相關科室)詢問是否有研習課程或喘息支持。

其他家庭照顧支援資源,另可參閱家庭照顧者服務路徑。若有急需,可撥打1925心理健康相關專線;其他官方熱線查詢見官方心理健康熱線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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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FAQ)

Q:保護人跟民法的監護人是同一回事嗎?

不同。民法監護人適用於因法院宣告監護而取得代理權的情形;精神衛生法的保護人是精神衛生法體系內的特定角色,主要職責在於協助、維護嚴重病人的就醫、就醫決策參與和日常安全,並不取代病人的意思表示。

Q:不知道家人是否屬「嚴重病人」,應該怎麼確認?

須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如有就診紀錄,可請就診的精神醫療機構說明是否已開具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若尚未就醫,可先透過1925或社區心理衛生中心服務說明尋求諮詢。

Q:家屬全部不願意擔任保護人,會怎麼樣?

依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3項及辦法第5條,無保護人時由醫療機構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機關邀集第34條第2項所定之人會商選定,未能於接獲通知之日起三日內選定者,由地方主管機關另行選定適當人員、機構、法人或團體。

Q:精神衛生法第五章的「強制住院」部分是否也在2024年12月14日施行?

否。精神衛生法第91條規定,除第五章(強制社區治療及強制住院治療)及第81條第3款、第4款外,其餘條文自公布後二年(即2024年12月14日)施行;第五章另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另定施行日期。本文所說明的保護人制度屬第三章(病人保護及權益保障),已自2024年12月14日施行。

Q:保護人的研習課程在哪裡報名?

由各縣市地方主管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衛生局)辦理或委託辦理,可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衛生局詢問。另可參考免費或低費諮商資源了解相關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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