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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子法怎麼查?第5條專線寫給警察消防,不是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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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署名:心理諮商喵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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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的二十四小時諮詢專線,條文寫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使用。民眾通知管道看第6條。不要和安心專線1925併成同一支電話。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子法怎麼查?第5條專線寫給警察消防,不是1925主題插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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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緊急精神醫療」或「護送就醫」時,結果常把精神衛生法、子法和安心專線1925貼成同一段。法條回答地方要不要建二十四小時機制、專線寫給誰用;1925印在哪一頁,是另一篇的事。這篇只打開《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不描述現場管束步驟,也不教你怎麼判斷誰該被護送。

三十秒答案

2026-09-23 打開的全部條文頁,法規名稱是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發布日期是民國 113 年 12 月 14 日,類別是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第 1 條寫:本辦法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由首長或首長指定之高級人員,整合所屬衛生、警察、消防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轄區內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同條第 2 項列出項目:一、風險程度分級及相應處置措施。二、護送就醫諮詢及處置建議。三、後續處置追蹤。四、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第 3 項寫,具體執行內容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並定期檢討修正。

第 5 條整條是:「地方主管機關應設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諮詢專線,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使用。」這條沒有寫 1925,也沒有寫成供一般民眾撥打的安心專線。

第 6 條整條是:「民眾發現疑似精神疾病病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之虞時,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民眾這一端,條文寫的是通知警察或消防,不是第 5 條那支諮詢專線。

沿革只有一筆: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衛生福利部衛部心字第 1131763179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第 13 條也寫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回答子法授權依據、機制項目、第 5 條專線對象、第 6 條民眾通知管道,以及沿革有沒有後續修正。它不回答此刻該打 1925、113 還是 119。那個選擇維持看1925、113、1957怎麼分心理危機要打1925還是119。《自殺防治法》第 10 條與 1925 專頁的對照,維持看自殺防治專線法源

強制住院、緊急安置的法院與鑑定程序,不在這部子法的條號範圍內展開。施行日與第五章怎麼對,維持看精神衛生法第五章施行日;程序說明維持看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

用詞定義只引用第 2 條,不要自行加病名

第 2 條定義四個用詞。疑似精神疾病病人:疑似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或未經查明為本條第二款之人。精神病人:罹患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精神病之人。現場人員:發生精神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情況時,於現場處理之警察、消防、衛生或其他機關所屬之人員。護送就醫:現場人員將前述之人護送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條文用的是「疑似」「查明」「精神病」等法定用語。本文不把這些詞改寫成臨床診斷清單,也不替你認定眼前的人屬哪一款。

衛生、警察、消防怎麼分工,只讀第 4 條原文

第 4 條把處置機制分工寫成三款。衛生機關:查明疑似精神疾病病人身分、提供警察機關與消防機關護送就醫諮詢與處置建議、協助聯繫醫療機構及後續處置追蹤。警察機關:協助護送就醫、排除個案人員持有或攜帶之危險物品、維護現場秩序及現場人員人身安全。消防機關:提供緊急救護,護送有就醫必要者至就近適當醫療機構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就醫。

這是機關之間的法定分工描述。本文不把它改寫成「一般民眾應該先打哪一科」的操作手冊,也不補充各地實際專線號碼;第 5 條沒有把號碼寫進條文。

第 7 條、第 8 條繼續寫警察或消防執行職務時的管束、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資訊管理系統查明,以及衛生人員到場或科技設備處理等情形。那些句子是現場公權力程序。本文不逐步改寫成行動清單。需要讀原文時,直接開全部條文頁。

什麼時候不要把這部子法和 1925 併成一句

第 5 條的對象是警察機關、消防機關。第 6 條才寫民眾得通知當地警察或消防。衛福部安心專線 1925 的號碼與法源對照,不在這部子法。《自殺防治法》第 10 條也沒有把 1925 寫進條文。三件事不要加成「所以緊急精神醫療專線就是 1925」。

你若當下需要的是二十四小時心理支持或緊急救護,先離開這篇查法頁,改看站內專線分流,並以你重新打開的衛福部專頁與現場安全判斷為準。本文不提供談話步驟,也不保證接通後會發生什麼。

資料會變

沿革若以後出現修正筆,第 5 條對象或第 6 條通知管道可能改寫。2026-09-23 讀到的沿革只有訂定發布一筆。下一次使用前重開全部條文頁與沿革。地方主管機關依第 3 條第 3 項自定的執行內容,以各該地方政府當頁為準,不要用這篇補上它沒寫的專線數字。

常見問題

第 5 條專線是不是 1925? 第 5 條沒有寫 1925。它寫的是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使用的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諮詢專線。

民眾要找人談話,是不是打第 5 條專線? 第 5 條沒有寫成一般民眾專線。第 6 條寫的是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心理支持專線另看衛福部專頁與站內分流,不要用這部子法填號碼。

這部辦法什麼時候施行? 沿革與第 13 條都寫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2026-09-23 讀到的沿革沒有第二筆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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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延伸閱讀

參考來源

  1.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民國113年12月14日;2026-09-23 讀取的全部條文頁 / 2026-09-23
    • 第1條依精神衛生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訂定
    • 第3條規定地方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及四項機制項目
    • 第4條區分衛生、警察、消防機關分工
    • 第5條規定二十四小時諮詢專線供警察機關、消防機關使用
    • 第6條規定民眾得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 第13條規定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施行
  2. 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作業辦法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發布日期民國113年12月14日;2026-09-23 讀取 / 2026-09-23
    • 沿革僅一筆:113年12月14日衛部心字第113176317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3條並自同日施行
  3. 精神衛生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12月14日;2026-09-23 讀取 / 2026-09-23
    • 第49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建置二十四小時緊急精神醫療處置機制
    • 第49條第2項規定處置機制、人員、流程、委託及其他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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