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牌寫心理師,法規要怎麼查?先對《心理師法》現行條文
名稱能不能用、執業處所寫在哪一條,先開全國法規資料庫的現行條文。醫事人員查詢是另一個系統,不能互相代替。

社群帳號、工作室招牌或課程頁同時出現「心理師」「心理諮詢師」「療癒師」時,下一步常被寫成同一件事:看介紹、看學歷、就算查完。法規上的名稱、執業登記、個別人員現在有沒有登錄,是三扇不同的門。這篇只走第一扇:2026-09-22 在全國法規資料庫讀到的現行《心理師法》要怎麼對。
三十秒答案
打開《心理師法》全部條文頁,先看表頭的法規名稱與修正日期,再對沿革確認那一次改了哪一條。名稱看第 5 條,執業登記看第 7 條第 1 項,執業處所看第 10 條。這三處都不是「搜尋引擎打得出名字」的意思,也不代替衛福部醫事查詢系統裡的單筆資料。
2026-09-22 讀到的全部條文頁,表頭法規名稱是心理師法,修正日期是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法規類別是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沿革同一天的第 4 點寫:「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0377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0 條條文」。這筆沒有寫成修正全文。
這頁回答什麼,不回答什麼
這頁告訴你條文頁怎麼讀、哪幾條在管名稱與執業處所,以及什麼時候該停下來改問主管機關。它不判斷某一個招牌已經違法,也不重寫臨床心理師與諮商心理師的養成差異。那個題目維持看台灣心理師證照制度簡介。
某個姓名現在有沒有執業登錄、某家機構現在是否開業,維持看預約前分開查機構與心理師。心理治療所與心理諮商所的設置標準是另一部規定,維持看諮商所與治療所設置標準。申訴窗口維持看心理師倫理申訴管道。
先分清「整部法規」和條文裡的「廢止」
條文裡多次出現「廢止」,例如廢止證書、廢止執業執照。那是處分用語。2026-09-22 打開的全部條文頁,表頭沒有把這部法規本身標成廢止;沿革列出的是制定與三次修正,最近一筆是修正公布第 60 條。若以後表頭或沿革改標整部法規廢止,就不要再用這篇的條號。
第 60 條第 1 項規定,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考試。第 2 項規定,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的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要把表頭的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理解成第 13 條或第 14 條的業務範圍在同一天被改寫。沿革對那一天只標第 60 條。更早的沿革第 3 點是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第 3、9 條,第 2 點是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第 43 條。各條的最後一次修正,以沿革點名的條號為準,不要用表頭日期一次性覆蓋。
名稱對第 1 條和第 5 條
第 1 條第 3 項:「本法所稱之心理師,指前二項之臨床心理師及諮商心理師。」第 1 項寫,經臨床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臨床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臨床心理師。第 2 項寫,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得充諮商心理師。條文用的是「得充」,不是「自稱為心理師即視為已經領證」。
第 5 條整條是:「非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者,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
第 36 條整條是:「違反第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罰鍰範圍同時掛著第 5 條和其他條文,不是一張只處罰名稱的單據。某個招牌是否該當第 5 條,條文沒有交給讀者自行判定。
第 45 條:「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撤銷或廢止臨床心理師證書或諮商心理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第 3 條對主管機關的定義是:「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心理諮詢師」「療癒師」沒有出現在第 5 條。第 5 條寫的是不得使用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之名稱。條文沒有把其他稱呼逐一列入,本文也不把那些詞加成「一定違反第 5 條」。
執業處所對第 7 條、第 10 條、第 22 條
第 7 條第 1 項:「心理師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始得執業。」證書和執業執照在這項是兩段。只有證書、還沒有執業登記,不符合這項所寫的「始得執業」。
第 10 條整條:「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例外是條文寫的「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看到兩家地址,不能自行決定哪一種例外已經成立。
第 22 條第 2 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使用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類似之名稱。」「類似之名稱」的範圍,這條沒有另附對照表。本文不代舉哪些店名算類似。
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設立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同條第 5 項規定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那是下一位階的法規,不在本文展開。
什麼時候不要只停在條文頁
手上只有暱稱、英文名或課程頭銜,沒有證書姓名與執業機構時,先不要匯款,也不要在這篇找「他違不違法」的答案。請對方提供可供官方查詢的姓名與執業機構,改走醫事查詢。查詢結果和廣告不一致,向機構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反映。那個步驟不在法規表頭。
第 4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未取得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資格、擅自執行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業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同一項但書,以及第 2 項、第 3 項,另寫不在此限或不視為違反的情形。本文不把但書縮成「一般人都不適用」或「人在醫院就不算」。是否該當,由主管機關與司法機關認定。
資料會變,下次要重開
修正日期、沿革筆數與條文文字都可能再更新。2026-09-22 讀到的最近一筆沿革是修正公布第 60 條。下一次使用前,重新打開全部條文頁與沿革頁,不要沿用這篇抄下的日期,也不要把表頭日期說成每一條的修正日。
常見問題
這篇會解釋臨床心理師和諮商心理師哪一個比較適合我嗎? 不會。適合與否不是法規查詢能回答的事。養成架構維持看站內證照制度簡介;這篇只對條文頁。
法條頁可以取代醫事人員查詢嗎? 不可以。法條規定制度,查詢系統呈現個別登記。兩邊不能互相填空。
109 年 1 月 15 日是不是把業務範圍也改了? 沿革對那一天的記載是修正公布第 60 條。第 60 條第 1 項是外國人應考,第 2 項是領有證書的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要把這一個日期說成第 13 條或第 14 條的修正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