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新制(2026年7月):定義、申訴流程與心理健康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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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定義職場霸凌並施行防治規定。不論規模,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僱用十人以上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另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勞工原則向雇主申訴;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的期限,自行為終了逾三年不予受理;在職期間發生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較長期限從長。

2026年7月1日起,職業安全衛生法正式施行職場霸凌防治專章(第22-1至22-3條),這是台灣首次將職場霸凌防治義務明確寫入法律,賦予勞工法定申訴管道,也讓雇主面臨明確的法律責任。

法定的「職場霸凌」是什麼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條第1項逐字規定: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法條有幾個值得注意的要素:第一,行為人必須是「事業單位人員」,包含主管或同事;第二,行為必須「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一般正常業務指導不在其列;第三,原則上須「持續」發生,但情節重大者(如當眾嚴重侮辱等)即使僅有一次,也可構成霸凌;第四,必須實質導致被霸凌者「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雇主的分級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依企業規模設定雇主的分級防治義務(第22-1條第2項)。不論人數,雇主均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

僱用10人以上者,須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僱用30人以上者,除上述申訴管道外,還須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

僱用100人以上者,職安法第22-2條第2項只寫「達一定規模」應組成調查小組,且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一百人以上」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14條:應於受理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調查小組,成員至少三人,外部專業人士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罰鍰分兩層。依第45條,違反第22-1條第2項後段等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2款另就第22-2條部分義務直接處罰,無須先經限期改善。依第43條第1項第3款,違反第22-1條第2項後段或第22-2條第1項規定,致發生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兩條第2項均規定,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三百萬加重後為四百五十萬)。實際裁處以主管機關為準。

雇主知悉後的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雇主一旦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不論是否收到正式申訴),應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因接獲申訴而知悉時,包括:避免霸凌再度發生、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以及對行為人為適當懲戒或處理。非因申訴而知悉時,應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釐清、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並依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心理諮商、法律諮詢或醫療轉介的具體項目,規定在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7條;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只寫「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此外,雇主接獲申訴後,須向勞動部指定的網站系統登錄,結案時再次登錄處理結果(第22-2條第3項)。

申訴流程與時效

向誰申訴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3條,勞工遭受職場霸凌,一般情況下應先向「雇主」提起申訴,由公司依申訴管道處理。

但若被申訴人是公司最高負責人(例如董事長或總經理),勞工得直接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即地方勞動局)提起申訴,不需先經過公司內部程序。

申訴時效

職安法第22-3條第2項的三年/離職一年期限,只適用「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而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訴」: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三年期限較長,從長計算。

向雇主提出的申訴期限,另見準則第8條第3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被申訴人屬利用權勢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較長期限從長。這與第22-3條「逕向地方主管機關」的適用對象不同。

申訴後的追蹤與避免報復

準則第6條要求防治規範應使申訴人、協助申訴之人、參與及負責調查之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準則第25條要求雇主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職安法本文未逐一列舉降職、記過或解僱等處分名稱。

對心理健康的影響

職場霸凌對心理健康的衝擊可能是持續性的,常見影響包括焦慮、低落情緒、睡眠困難、對工作場域的恐懼感等。若身心出現明顯反應,可考慮尋求心理諮商的支持,不需要等到確認「霸凌成立」才尋求協助。

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要求雇主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準則第7條進一步寫明,得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等諮詢服務、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協助或保護措施。

若所在公司有員工協助方案(EAP),可透過 什麼是員工協助方案(EAP) 了解如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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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要評估是否應尋求心理健康協助,可參考 何時應尋求憂鬱症或低落情緒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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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主管的業績要求很高、常常罵人,算職場霸凌嗎?

法律設定了門檻:行為必須「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且造成身心健康危害。一般的業績要求或管理行為,不自動構成法律上的職場霸凌。是否達到法定標準,最終由調查或主管機關認定;若有疑慮,可先向地方勞動局諮詢。本文不提供個案是否構成霸凌的法律判斷。

職場霸凌申訴後公司不處理,怎麼辦?

若雇主接獲申訴後未依法採取措施,勞工可向地方勞動局(直轄市或縣市勞動主管機關)申訴或檢舉,由主管機關介入調查。同時,可撥打勞工局申訴專線或1955勞工諮詢服務電話,取得進一步協助。

職場霸凌和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什麼不同?

兩者法律規範不同。職場性騷擾主要由「性別平等工作法」規範,職場霸凌則由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1至22-3條規範。若行為同時涉及兩者,根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規定,應各依相應程序分別辦理。

我想申訴但擔心被報復怎麼辦?

準則第6條、第25條要求雇主避免申訴相關人員遭受報復或其他不利待遇,並應追蹤、考核及監督。若發生不利待遇,可向地方勞動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412-8518)諮詢。實務上建議在申訴前保留相關紀錄,本文不提供個案蒐證教學。

這個法規對獨立接案的自僱者適用嗎?

職業安全衛生法的職場霸凌防治規定,目前適用對象是「勞工」(即存在勞雇關係者)。自僱者或接案者與委託方的法律關係,可能需要透過其他途徑(如民事侵權訴訟)尋求保護。具體情況建議諮詢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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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法規來源為全國法規資料庫收錄之職業安全衛生法(PCode:N0060001)第22-1至22-3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發布之職場霸凌防治措施準則。第22-1至22-3條條文於民國114年12月19日公布,民國115年7月1日(2026年7月1日)施行。查詢日期:2026-09-07。條文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無標「廢」字,確認為現行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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